中共高柳镇委员会关于印发《高柳镇党员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》

来源:青州新闻网      时间: 2015-06-23 16:34:04     


中共高柳镇委员会

关于印发《高柳镇党员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

通 知

各村、镇直、各企业党支部,机关各站室:

在中央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下,加强基层党员教育管理,提高党员的规矩意识和自律意识,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,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。根据《党章》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我镇党员队伍实际,镇党委研究制定了《高柳镇党员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现予以印发。为切实抓好这一管理办法的落实,现通知如下:

(一)提高思想认识。党员是有别于群众的先锋模范,疏于管理、目无法纪则会破坏党的形象。实行党员记分管理,目的在于提高党员的党性观念,让党员紧紧围绕党组织这个核心,提高规矩意识,服从组织管理,服务农村大局。各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落实好党员记分管理办法的必要性的认识,以“抓好党员队伍管理,提升党组织凝聚力”为出发点,公平公正、客观实际的运用好这一“制度利器”,让党员在党组织的教育带领下,迸发新活力、树立新形象。

(二)理顺党员关系。理顺党员关系是实行党员记分管理的前提和基础。各党支部要对本支部的党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,对长期在外、工作单位在外及组织关系挂靠在村的党员等,要依据《党章》规定,引导其把党组织关系转接到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;对年老体弱、行动不便、常年卧床不起等情况的党员,要召开党员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,可不纳入党员记分管理范围。

(三)严格责任追究。党支部书记作为党员记分管理的第一责任

人和直接责任人,要切实履行职责,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抓好组织实施。镇党委将不定期对  各村党支部落实党员记分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,检查结果作为党建项目计分列入村级工作千分制考核;对办法落实不力、流于形式、弄虚作假的,将对支部书记实施党建工作责任追究。

 

2015年6月23日

附:

高柳镇党员记分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队伍管理,提高党员自律意识,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树立党员守规矩守纪律的良好形象,根据《党章》和上级关于从严治党要求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, 依据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, 分为1分、2分、3分、6分、12分五种。

第三条 党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,一次记1分:

1、不执行上级党委、政府及村两委决议的;

2、侵占、破坏公物或拖欠公款不还的;

3、违反村规民约情节轻微的(情节严重的,经党支部研究加倍记分)。

第四条 党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,一次记2分:

1、无故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(包括义务劳动、会议、学习等),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,未经党支部研究批准的(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,但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的除外);

2、不认真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;

3、未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的;

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,一次记3分:

1、因违纪被纪检部门给予警告处分的;

2、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;

3、党员本人越级上访的;

4、教唆、蛊惑或操纵他人非法上访,造成不良影响的;

5、违法用地面积不足1亩,被国土部门记为卫片图斑且未达到整改要求的;

6、承包集体土地不按时交纳承包费的;

7、不支持村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。

第六条 党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,一次记6分:

1、因违纪被纪检部门给予严重警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;

2、组织和参与集体和越级上访的(正常反映群众诉求的除外);

3、党员本人到省或潍坊非法上访被登记通报的;

4、违法用地面积1亩以上,被国土部门记为卫片图斑且未达到整改要求的;

5、非法从事小炼油、小塑料、美废、洗砂等环境污染行业拒不整改的。

第七条 党员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,一次记12分:

1、因违纪被纪检部门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;

2、党员本人非法进京上访被登记通报的;

3、长期参加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的。

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,经全体党员会表决,可以不列入记分范围:

1、因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;

2、常年卧床不起,生活不能自理的;

3、长期工作或居住在外地的(各支部要理顺组织关系,应让这类党员把组织关系转到现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)。

第九条 记分结果的运用。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(自1月1日至12月31日)。在一个记分周期内:

1、记分达到3分的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,党支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

2、记分达到6分的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,在全体党员会上作出深刻的自我党性分析。纪委对其进行约谈,约谈情况存入党员个人档案。

3、记满12分的,提交支部全体党员会讨论确定其为本年度不合格党员。由党委派员与其谈话,限期整改;整改期限内无整改表现的,按程序劝其退党或除名。相关情况存入党员个人档案。

4、出现记分情况的党员,取消当年度优秀党员参评资格。

第十条 《党章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,按其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负责对本支部党员的记分管理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记分情况要在党员会上予以公开,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。党员本人对记分有异议的,可以向镇党建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。

第十二条 各党支部党员记分管理情况接受镇党委监督,记分结果报镇党委备案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柳镇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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